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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出爐的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和任務分工



安徽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國傢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5〕2529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調結構轉方式促升級行動方案〉的通知》(皖發〔2015〕13號)、《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5號)精神,加快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遵循 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 原則,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建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圍和目標

1.整合范圍。進一步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在統一的平臺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積極有序推進林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由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以及必要場所構成的平臺體系。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營機構(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交易平臺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等綜合服務。

2.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省、市、縣政府全面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省統一的制度規則、統一的平臺交易、統一的服務標準、統一的信息公開、統一的評標專傢、統一的信用管理,以及異地互聯互通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范圍內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服務標準化、監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為主轉變。

三、加快資源整合

3.整合平臺資源。省與各市共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列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各類項目按照屬地原則進入各市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所轄各縣的交易平臺建設運行狀況、縣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 十二五 期間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情況,對縣級現有平臺進行全面整合,並以市級平臺為基礎,建立市縣一體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兩級公共資源項目納入統一的平臺進行交易。進一步規范統一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名稱,劃轉剝離交易中心的行政監督職能。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統一向社會公告全省整合建立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4.公開交易目錄。按照 公共資源交易進平臺、平臺之外無交易 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出臺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並向社會公開,加快推進列入交易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統一的平臺進行交易。各級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審批、核準公共資源項目的交易范圍、方式、組織形式,並在本級統一的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

5.整合信息資源。依據國傢統一標準,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縱向與國傢、各市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橫向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省有關單位相關業務監管系統、省管企業有關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以及各方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電子交易系統連接,實現交易、服務、監管等信息和資源的互聯互通、有效整合。

6.整合專傢資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進一步整合各地區、各行業專傢資源,充實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傢庫,並加強與國傢綜合評標專傢庫的互聯互通,實現專傢資源深度共享。充分發揮各地區、各行業監督部門作用,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傢的動態監管和考評,健全專傢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傢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傢責任追究。推動實現專傢資源及專傢信用信息全省范圍內互聯共享。省級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試點市加快實現專傢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7.探索跨區域平臺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交易平臺。鼓勵有基礎、有條件的地區,先行開展跨行政區域建設運營政府采購電子商城試點工作。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對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交易場所,鼓勵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加以利用。

四、統一制度規則

8.清理制度規則。按照 誰制定、誰清理 的原則,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發佈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通過規范性文件設置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幹預交易主體自主權、違法指定代理機構,以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等行為,並將經清理後保留的有關規定報省發展改革委。

9.健全制度體系。制定出臺全省分類統一的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的主體、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應當提供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方式;進一步壓縮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權,促進交易電子化進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務效率;加強對交易市場主體的考核和評價,推動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依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制定出臺服務管理細則等規定,促進形成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體系。

10.實行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法制辦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報送的經清理後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匯編,擬定目錄,在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法制辦門戶網站公示。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完善後形成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目錄,報經省政府批準後,統一向社會公佈。未列入目錄的,一律台中產後護理之家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五、完善運行機制

11.推進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建立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機制,各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機制,實現市場主體在任一交易平臺登記註冊,即可在全省范圍內共享互認。

12.推進電子化交易。省級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試點市要加快電子化平臺建設,及時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在全省推廣。其他市人民政府要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傢發展改革委令第20號)及其技術規范,加快推進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平臺建設。

13.推進標準化服務。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各地交易中心要參照《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服務標準體系》(DB34/T1744-2012),進一步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完善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和場所設施、優化服務流程,在交易場所和交易平臺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服務范圍、內容、流程和時限,以及依法收費和收取保證金的主體、依據、項目、標準、收費核定文件等,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標準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六、創新監管體制

14.健全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綜合管理部門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行業監督部門加強對各類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的分離,建立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權力濫用;積極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總結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示范經驗,促進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幹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紀違法案件。

15.轉變監管方式。加快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建設,及時跟進對接國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統一全省電子化平臺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健全省市兩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功能,加快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履約信息、監管信息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行業監督部門及交易中心網站上同步公開。運用大數據強化對各類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加快形成行業自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模式。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傢和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形成以信用約束為核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運行機制。修訂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統計調查方案,細化完善統計指標,開發建設電子化統計系統,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的時效性、準確性,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服務和參考。

七、強化實施保障

16.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的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工作。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負責同志為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林業廳、省管局、省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並於2015年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區實施方案。

17.落實目標責任。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情況考核,壓實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定期通報機制,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18.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回應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關切,及時發佈有關信息,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環境。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交易中心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輪訓,進一步提升各級管理幹部依法履職能力,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附件: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任務分工

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任務分工

一、加快資源整合

1.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現有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清理。(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2.省與各市共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3.制定出臺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向社會公開公共資源項目的交易范圍、方式、組織形式。(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4.加快推進列入交易目錄的省市縣各類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統一的平臺進行交易。(省發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5.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劃轉剝離交易中心的行政監督職能。(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依據國傢統一標準,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實現國傢、省、市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8.省屬國有企業有關電子招標采購系統與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省國資委、省屬國有企業,2016年底前完成)

9.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進一步整合各地區、各行業專傢資源,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傢的動態監管和考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台中月子中心評價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交易平臺。鼓勵有基礎、有條件的地區,先行開展跨行政區域建設運營政府采購電子商城試點工作。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對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交易場所,鼓勵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加以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等)

二、統一制度規則

11.全面清理已發佈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省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政府采購、省直單位資產處置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管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建築工程招標監管辦法、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5.制定交通工程招標監管辦法、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制定水利工程招標監管辦法、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水利廳,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7.制定省屬院校教育技術裝備采購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教育廳,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8.制定藥品、醫用耗材、醫用設備采購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衛生計生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9.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辦法、交易文件標準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國資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0.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2016年6月底前台中月子中心評比完成)

21.公佈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目錄。(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運行機制

22.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機制,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3.糾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違法違規行為。(各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持續推進)

24.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5.開展省級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試點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26.各地交易中心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標準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四、創新監管體制

27.積極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總結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示范經驗。(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等,持續推進)

28.加快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9.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形成以信用約束為核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運行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0.健全專傢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傢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傢責任追究。(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1.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統計工作的時效性、準確性。(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2.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台中產後照護介紹庫。(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強化實施保障

33.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等)

34.加強對本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通報機制,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省發展改革委等)

35.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交易中心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輪訓。(省發展改革委等,2016年開始,3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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