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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於近日收到瞭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利工貿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及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吳錫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貿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分別作出的(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5840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2017)粵0303民初8214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將案件基本情況及判決結果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我公司就與梁志敏、朱小清及多利工貿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於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根據與我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意向書》及《股權轉讓意向書補充說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義務,要求多利工貿公司僅保留其廠房資產,其他資產負債剝離幹凈,賬目調整清晰。

上述案件的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15年10月26日、2016年3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89)、《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6-014)。

(二)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吳錫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貿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

因梁志敏和朱小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並企圖通過以轉讓多利工貿股權給惡意第三方的方式來逃避其義務,我公司於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確認被告之間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上述案件的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17年3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18)。

二、訴訟事項的主要判決內容及結果

(一)就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的(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5840號《民事判決書》

1、主要判決內容:

“本院認為,《股權轉讓意向書》及《股權轉讓意向書補充說明》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本院認為,……不能認定為事先設定的程序性安排,但簽訂瞭《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並不影響《股權轉讓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原告是否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對《股權轉讓意向書》的效力沒有影響,故在本案中不對該500萬元的性質作出認定,原告或者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區創利科電子商行可在本案審結後另行法律途徑解決。……

本院認為,……目前,被告多利工貿公司的股權結構已發生重大變化,事實上已出現履行不能,致使原告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的目的無法實現,……在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原告繼續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多利工貿公司促成股權轉讓條件成就,包括剝離幹凈除廠房以外的台中產後照護其他資產、負債,賬目調整清晰也失去意義。……

本院認為,……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二年的台中產後照護推薦訴訟時效。”

2、主要判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貿有限公司繼續促成股權轉讓條件成就,包括剝離幹凈除廠房以外的其他資產、負債,賬目調整清晰的訴訟請求。”

3、公司對判決結果的意見

上述判決結果為一審判決。公司將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切實維護公司的權益。關於本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原文詳見同日披露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5840號《民事判決書》》

(二)我公司訴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吳錫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貿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的(2017)粵0303民初8214號《民事判決書》

1、主要判決內容:

“本院認為,……因《股權轉讓意向書》和《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的轉讓標的均為第三人多利工貿公司股權,在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已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被告林育粦、被告曾沛璇、被告吳錫亮和被告梁志敏名下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意向書》實際已無法繼續履行。如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對《股權轉讓意向書》無法履行存在過錯或違約情形的,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徑追究被告梁志敏和被告朱小清的違約責任,……”

2、主要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由於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3、公司對判決結果的意見

上述判決結果為一審判決。公司將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切實維護公司的權益。關於本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原文詳見同日披露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粵0303民初8214號《民事判決書》》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案件可能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的應對措施詳見2016年3月5日及2017年3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6-014)及《關於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18)。

上述判決僅是一審判決,公司將準備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台中月子中心

1、(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5840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2017)粵0303民初8214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台中月子中心月子餐4日

證券代碼:002388 證券簡稱:新亞制程 公告編號:2017-066

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於2017年9月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達集團”或“控股股東”)通知,獲悉新力達集團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已辦理瞭解除證券質押手續。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 股東解除質押的股份原質押基本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新力達集團於2016年4月21日將其所持有的30,000,000股質押給瞭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具體內容詳見披露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上的《關於控股股東股份質押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41)

二、 股東股份解除質押的情況

1、股東股份本次解除質押的基本情況



2、股東股份累計被質押的情況

截止本公告日,新力達集團持有本公司233,824,717股(其中41,666,640股為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46.42%;其中仍處於質押狀態的股份為223,140,063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44.29%。

二、備查文件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凍結明細。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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